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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平台官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发布:强化信用机

本文摘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公布)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日前公布,具体了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审核、用于、更改、撤消、注销、吊销,以及经营不道德的规范、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等内容,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公布)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日前公布,具体了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审核、用于、更改、撤消、注销、吊销,以及经营不道德的规范、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等内容,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2009年3月发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同时废除。为了更佳地解读和继续执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对《办法》展开了理解。

问:《办法》修改的背景是什么?问:修改《办法》是依法前进“放管服”改革的必须。近年来,国务院大大深化行政审核制度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中止了“基础电信和跨地区电子货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核准”审核项目,实施工商登记“先照后证”、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等改革措施。2009年3月5日发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有关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备案管理、申请人经营许可需提交验资报告等规定,已不适应环境改革的拒绝,急需展开修改。同时,根据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拒绝,必须完备电信市场监管制度,创建经营者信息审批、年报等信用约束机制。

修改《办法》是增进电信业身体健康发展的拒绝。2009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发布以来,对前进电信领域依法行政、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确保电信业身体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了最重要起到。

近年来,随着“网络强国”“互联网+”等战略了解前进,电信业务迅猛发展,市场对外开放大大深化,电信业发展环境再次发生了深刻印象变化。适应环境新的形势,必须按照简政放权、放管融合、优化服务等拒绝,更进一步完备电信监管,获释市场活力。问:《办法》的修改过程是怎样的?问: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核制度改革等拒绝,我部于2014年3月启动了《办法》修改工作,主要积极开展了如下工作:一是多次对《办法》展开了研究辩论,改动完备了有关制度。

二是先后三次征询了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基础电信企业和互联网企业的意见,回国腾讯等企业展开了调研,会同中国信通院的组织来自国家行政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和部分通信管理局、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等单位的专家展开了专题研讨论证。三是书面征询了公安部、工商总局、网信筹办等单位的意见。四是通过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我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表征询了意见,公众明确提出了一些完备性建议。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我们研究构成了《办法(修改草案)》。

2017年6月21日,我部第31次部务会议审查会通过了《办法》。7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发布了《办法》。《办法》将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问:各方面临《办法》修改的主要意见、建议是什么?问:《办法》修改过程中,我们书面征询了有关部门、企业、专家学者和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的意见。2017年4月11日至5月11日,我们通过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我部门户网站,将《办法(修改印发稿)》向社会公开发表征询了意见。在印发的过程中,各方面临《办法(修改印发稿)》没实质有所不同意见。

同时,从更进一步完备有关制度的角度,明确提出了一些改动建议。例如:建议根据《网络安全法》,具体获取终端服务的电子货币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该对用户现实身份信息展开按规定;有关违背用户现实身份信息注册、违法信息处理规定的法律责任,应该与《网络安全法》等上位法交会。我们对各方面的意见展开了严肃研究,融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作实际,对《办法》有关制度展开了适当的完备。

问:《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问:修改后的《办法》共计九章、五十三条,主要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审核、用于、更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一)改动不适应环境改革拒绝的内容。

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中止和劳改一批行政审核项目的要求》(国发〔2014〕5号),中止了基础电信和跨地区电子货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管理;二是根据《注册资本注册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关于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拒绝,中止了申请人经营许可时递交财务会计报告和验资报告等拒绝;三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中止了申请人经营许可时递交企业名称实核准通知书的拒绝,移除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作为工商更改注册前置程序的规定。(二)创建电信业务信息化管理平台。

为了推展电子政务建设,方便群众办事,完备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办法》明确规定创建电信业务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前进经营许可证的网上申请人、审核和管理及涉及信息审批、查找、分享,完备信用管理机制。(三)创建信用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等拒绝,《办法》增强了信用机制的约束起到,将信用情况作为经营许可条件之一,使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其长胜情况负责管理。

同时,拒绝电信管理机构对列为电信业务经营不当名单和明知名单的经营者实行重点监管。(四)创建信息年报和审批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减低企业开销等拒绝,《办法》将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调整为信息年报和审批制度。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其年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管理。

(五)创建明知名单和惩戒制度。为了增进电信业务经营者诚信经营,《办法》成立了电信业务经营不当名单和明知名单。电信业务经营者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或者并未如期报告年报信息的,列为不当名单。

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注销经营许可证的惩处或者具备我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列为明知名单。列为明知名单的,将不得再行申请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六)完备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根据国办《关于推展随机抽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报》(国办发〔2015〕58号),《办法》创建了随机抽验机制,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年报信息、日常经营活动、继续执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等展开检查,并规定了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检查手段。抽验中找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与适当处置。

(七)增进利企便民。考虑到电子货币电信领域创意活跃、融资市场需求低,经营者引进新的股东、减少投资较为广泛且时限拒绝凸,为了便捷企业扩展业务,《办法》优化或者中止了股东更改审核、股权比例计算出来和电子货币电信业务许可经营的限制性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强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人、审核、用于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全称经营许可证),限于本办法。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总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核管理机构。经营许可证审核管理应该遵循便民、高效、公开发表、公平、公正的原则。工业和信息化部创建电信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以下全称管理平台),前进经营许可证的网上申请人、审核和管理及涉及信息审批、查找、分享,完备信用管理机制。

第四条 经营电信业务,应该依法获得电信管理机构授予的经营许可证。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该遵从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拒绝接受、因应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不受法律维护。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第五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该不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者为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二)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三)有与专门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四)有专门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适当的资源;(五)有为用户获取长年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低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低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七)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并未被列为电信业务经营明知名单;(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经营电子货币电信业务,应该不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者为依法成立的公司;(二)有与积极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三)有为用户获取长年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低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低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五)有适当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并未被列为电信业务经营明知名单;(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人办理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人,内容还包括:申请人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公司概况,还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白鱼专门从事电信业务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情况、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与专门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等情况;(四)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五)业务发展研究报告,还包括: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行计划、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效益分析等;(六)组网技术方案,还包括:网络结构、网络规模、网络建设计划、网络网络方案、技术标准、电信设备的配备、电信资源用于方案等;(七)为用户获取长年服务和质量确保的措施;(八)网络与信息安全确保措施;(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第八条 申请人办理电子货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该向电信管理机构递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的经营电子货币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人,内容还包括:申请人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公司概况,还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白鱼专门从事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四)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五)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行计划及技术方案;(六)为用户获取长年服务和质量确保的措施;(七)网络与信息安全确保措施;(八)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九)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申请人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前审查表示同意的,应该递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查表示同意的文件。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审核第九条 经营许可证分成《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电子货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类。其中,《电子货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成《跨地区电子货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电子货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电子货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电子货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核。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审核。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该对申请人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展开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合乎法定形式的,应该向申请人开具法院申请人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合乎法定形式的,应该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诉申请人必须考订的全部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法院申请人之后,应该的组织专家对第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申请材料展开评审,构成评审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应该自法院申请人之日起180日内审查完,做出批准后或者未予批准后的要求。不予批准后的,授予《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予批准后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解释理由。第十一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该对申请人经营电子货币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展开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合乎法定形式的,应该向申请人开具法院申请人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合乎法定形式的,应该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诉申请人必须考订的全部内容。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管理必须,可以的组织专家对第八条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申请材料展开评审,构成评审意见。电信管理机构应该自接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做出批准后或者未予批准后的要求。

不予批准后的,授予《跨地区电子货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电子货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予批准后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解释理由。第十二条 电信管理机构必须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展开核实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对申请人实地按规定,申请人应该因应。

电信管理机构的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出来在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和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第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由正文和附件构成。

经营许可证正文应该写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种类(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有效期限、均须机关、均须日期、经营许可证编号等内容。经营许可证附件可以规定尤其事项,由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业务经营不道德、电信业务经营者权利义务等做出尤其拒绝。经营许可证应该砖墙均须机关印章。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经营许可证的内容,新的发布。

第十四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电信业务种类分成5年、10年。《跨地区电子货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电子货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 经营许可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给,或者由其委托的公司其他人员凭委托书发给。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用于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该按照经营许可证所写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覆盖面积范围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该在公司主要经营场所、网站主页、业务宣传材料等明显方位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十七条 准许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该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涉及规定,所持经营许可证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人获得无线电频率用于许可。第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经均须机关批准后,可以许可其股权比例(还包括必要持有人和间接持有人)不少于51%并合乎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公司经营其准许经营的电信业务。均须机关应该在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中写明该被许可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等内容。准许跨地区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在一个地区无法许可两家或者两家以上公司经营同一项基础电信业务。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造、篡改、假冒和以任何方式出让经营许可证。第五章 经营不道德的规范第二十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该按照公开发表、公平的原则为获得经营许可证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获取经营涉及电信业务所需的电信服务和电信资源,不得为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获取用作经营电信业务的电信资源或者获取网络终端、业务终端服务。

第二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行不正当竞争。第二十二条 为电子货币电信业务经营者获取网络终端、代理收费和业务合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该对适当电子货币电信业务的内容、收费、合作不道德等展开规范、管理,并建立相应的找到、监督和处理制度及措施。第二十三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调整与电子货币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合作条件的,应该事前征询涉及电子货币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意见。

有关意见征询情况及记录应该存留,并在电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不予获取。第二十四条 获取终端服务的电子货币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该遵从下列规定:(一)应该租给获得适当经营许可证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获取的电信服务或者电信资源专门从事业务经营活动,不得向其他专门从事终端服务的电子货币电信业务经营者转租所取得的电信服务或者电信资源;(二)为用户办理终端服务申请时,应该拒绝用户获取现实身份信息并不予按规定;(三)不得为未依法获得经营许可证或者遵守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获取终端或者代收费等服务;(四)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系统,并按拒绝构建同电信管理机构适当系统接入,定期上报有关业务管理信息;(五)对所终端网站传播违法信息的不道德展开监督,找到传播显著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信息的,应该立刻暂停终端和代收费等服务,留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六)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拒绝中止或者停止对违法网站的终端服务。第二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创建电信业务市场监测制度。涉及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该按照规定向电信管理机构上报适当的监测信息。

第二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该按照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具体适当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创建网络与信息安全确保、网络安全防水、违法信息监测处理、新的业务安全性评估、网络安全监测预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用户信息安全维护等制度,并不具备适当的技术确保措施。第六章 经营许可证的更改、撤消、注销和吊销第二十七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期满必须之后经营的,应该提早90日向原均须机关明确提出沿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仍然之后经营的,应该提早90日向原均须机关报告,并作好善后工作。并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明确提出沿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或者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并未通车电信业务的,有效期期满未予沿袭。

第二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其许可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遇因拆分或者并存、股东变化等造成经营主体必须更改的情形,或者业务范围必须变化的,应该自公司做出要求之日起30日内向原均须机关提出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者更改经营主体、股东的,应该合乎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 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更改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的,应该在已完成公司的工商更改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原均须机关申请人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更改申请。

第三十条 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中止经营的,应该合乎下列条件:(一)中止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该合乎电信管理机构确认的电信行业管理总体布局;(二)有不切实际的用户处置方案并已处置用户善后事宜问题。第三十一条 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中止经营的,应该向原均须机关递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并砖墙印章的中止经营电信业务书面申请人,内容还包括:公司名称、联系方式、经营许可证编号、申请人中止经营的电信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等;(二)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关于表示同意中止经营电信业务的要求;(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的作好用户善后处理工作的承诺书;(四)公司关于解决问题用户善后事宜问题的情况解释,内容还包括:用户处置方案、社会审批情况解释、用户意见汇总、实行计划等;(五)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原均须机关接到中止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人后应该向社会审批,公示期为30日。自公示期完结60日内,原均须机关应该已完成审查工作,做出不予批准后或者未予批准后的要求。对于合乎中止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原均须机关应该不予批准后,交还并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适当的电信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对于不合乎中止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原均须机关应该未予批准后,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解释理由。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须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可以撤消经营许可证:(一)均须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呈请行政许可要求的;(二)打破法定职权或者违背法定程序做出呈请行政许可要求的;(三)对不具备申请人资格或者不合乎申请人条件的申请人呈请行政许可的;(四)依法可以撤消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须机关应该吊销经营许可证:(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中止的;(二)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期满并未沿袭的;(三)电信业务经营者被有关机关依法惩处或者因不可抗力,造成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行的;(四)经营许可证依法被撤消、注销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 均须机关注销、撤消或者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后,应该向社会发布。

电信业务经营者被注销、撤消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好善后工作。被注销、撤消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应该将经营许可证交还原均须机关。第七章 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该在每年第一季度通过管理平台向均须机关报告下列信息:(一)上一年度的电信业务经营情况;(二)网络建设、业务发展、人员及机构变动情况;(三)服务质量情况;(四)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继续执行情况;(五)继续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及经营许可证尤其事项的情况;(六)均须机关拒绝上报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信息(牵涉到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应该向社会审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信息由电信业务经营者自由选择否向社会审批。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该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年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管理,不得弄虚作假或者掩饰真实情况。第三十六条 电信管理机构创建随机抽验机制,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年报信息、日常经营活动、继续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等展开检查。电信管理机构可以采行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积极开展有关检查工作。

电信管理机构在抽验中找到电信业务经营者有违背电信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应该依法处理。第三十七条 电信管理机构根据随机抽验、日常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记录等情况,创建电信业务经营不当名单和电信业务经营明知名单。

电信业务经营不当名单和明知名单应该定期通过管理平台改版并向社会审批。第三十八条 电信管理机构找到电信业务经营者并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报告年报信息的,应该拒绝其限期报告。电信业务经营者并未按照电信管理机构拒绝的期限报告年报信息的,由电信管理机构列为电信业务经营不当名单。

依照前款规定列为电信业务经营不当名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依照本办法规定遵守报告年报信息义务的,经电信管理机构证实移出有。第三十九条 准许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更改或者撤消分支机构的,应该自做出要求之日起30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原均须机关和当地电信管理机构上报有关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该对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当地积极开展电信业务的有关情况展开监督检查,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有关检查结果。

第四十条 电信管理机构积极开展监督检查,不得阻碍电信业务经营者长时间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缴纳任何费用。电信管理机构积极开展监督检查时,应该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署后文档。电信管理机构应该通过管理平台审批监督检查情况。第四十一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该通过管理平台向社会审批电信业务经营者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并向涉及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获取终端服务的电子货币电信业务经营者通报。

第四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自做出行政处罚要求之日起30日内列为电信业务经营不当名单,但受到电信管理机构注销经营许可证的惩处或者具备本办法规定必要列为电信业务经营明知名单情形的,必要列为明知名单。列为电信业务经营不当名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一年内并未再度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移入不当名单;三年内再度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注销经营许可证的惩处,或者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由电信管理机构列为电信业务经营明知名单。列为电信业务经营明知名单后,三年内并未再度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移入明知名单。

列为或者移入电信业务经营明知名单,应该同时将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列为或者移入。第四十三条 电信管理机构对列为电信业务经营不当名单和明知名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实行重点监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获取终端服务的电子货币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其他电子货币电信业务经营者获取网络终端、代收费和业务合作时,应该把电信业务经营不当名单和明知名单作为最重要考量因素。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找到电信业务经营者违背电信管理规定应该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向有关电信管理机构检举。

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 掩饰有关情况或者获取欺诈材料申请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电信管理机构未予法院或者未予行政许可,给与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度申请人该行政许可。以愚弄、行贿等不不顾一切手段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电信管理机构撤消该行政许可,给与警告并必要列为电信业务经营明知名单,并视情节长短一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度申请人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违背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私自经营电信业务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不予惩处,其中情节严重、给与责令停业整顿惩处的,必要列为电信业务经营明知名单。

第四十七条 违背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不予惩处。第四十八条 违背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修正,给与警告,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规定法律责任的,电信管理机构从其规定处置。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电信管理机构做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要求上告的,可以依法申请人行政复议或者驳回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人行政复议也不驳回行政诉讼,又不遵守行政处罚要求的,由做出行政处罚要求的电信管理机构申请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列为电信业务经营明知名单。第五十条 电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接管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能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与处分。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 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

第五十二条 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参考本办法的组织积极开展电信业务商用试验活动。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2009年3月5日发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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